張貼日期: 2024-09-18 11:02:45 點閱:103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 行政院 109.5.8.院臺法字第 1090011415A 號函核定
壹、緣起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以下簡稱 ICERD),於 1965(民國 54)年 12 月 21 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 1969(民國 58)年 1 月 4 日生效。 我國則於 1966(民國 55)年 3 月 31 日簽署,1970(民國 59) 年 11 月 14 日批准,1970(民國 59)年 12 月 10 日存放,並自 1971(民國 60)年 1 月 9 日起對我國生效。
ICERD 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 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與促進所有種族間之諒解政策, 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 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第 2 條); 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每個人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 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 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歧視而遭受的任 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分的賠償或補償(第 6 條);締 約國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講授、教育、文化及新聞方 面,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種族或民族團 體間的諒解、容恕與睦誼,同時宣揚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及 ICERD(第 7 條)。
102 年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請內政部落實推 動 ICERD,內政部爰於 102 年召開公聽會。另於 102 年 11 月 28 日召開研商如何落實推動 ICERD 會議決議,我國於 60 年 10 月 25 日起退出聯合國,ICERD 目前是否具國內法地位,對我國是否 有拘束力,以及是否須再另訂法律確認國內法效力,仍有疑義, 2 請洽外交部等機關釐清後再議。為釐清 ICERD 是否具國內法效 力,內政部復於 103 年 4 月 14 日邀請專家學者、司法院、行政 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外交部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召開確認 ICERD 國內法效力會議決議,確認我國於退出聯合國席位之前,已於 55 年 3 月 31 日簽署 ICERD,並於 59 年 11 月 14 日批准。
從國家角 度來看,無論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此一公約已屬條約,具 國內法效力(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參照)。
107 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33 次委員會議決議,為落 實 ICERD 精神,請內政部依推動 ICERD 報告所提未來推動方向 及規劃推動期程,積極辦理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相關事宜;另 本案推動工作所需經費,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為推動 ICERD,內 政部爰擬訂「ICERD 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推動計畫)辦理相關教 育訓練、宣導、法規檢視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以全面落實 受種族歧視者權利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