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07 14:34:01 點閱:60
彰化縣衛生局將於今(113)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辦理菸害防制稽
查,現場稽查違規者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辦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
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
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且應於場所所有入口
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
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請各學校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重新檢視以下事項,避免
違規受罰:
(一)學校「所有出入口」應張貼明顯禁菸標示。
(二)禁菸場所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鐵罐
或內含菸蒂之任何容器。
(三)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校周邊人行道為公告之全面
禁菸場所,應設置禁菸範圍告示牌。
(四)禁止吸菸場所有吸菸行為人,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
予勸阻。
(五)禁止吸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尤其廁所、樓梯間),請加
強巡視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