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請依說明教導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消費保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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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1-26 09: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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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請貴校依說明教導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消費保護觀念,請查照。 |
一、 |
依據111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07249A號函辦理。 |
二、 |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請貴校確實於相關課程教導特殊教育學生下列事項: |
(一) |
消費保護觀念,如消費者保護法、不當勸誘行為保護機制、個人貸款及信用卡控管知能。 |
(二) |
工作場域與工作內容有關民法契約、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 |
三、 |
請貴校於親職教育或家長座談會將上開事項納入宣導重點,以保護特殊教育學生權益。 |
「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1案,經總統於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公布後,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即配合修正4項主管法規(包含人民團體法第8條、工業團體法第16條、商業團體法第16條及教育會法第15條),並皆於110年1月27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