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27 14:59:51 點閱:128
彰化縣鹿港鎮東興國民小學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111年9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彰化縣東興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
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所規定之情形。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相互間或員工與人民間在工
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但不包
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得由本校人事室受理後,移交本校性別平
等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
五、學校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由所隸屬主管機關調查決定。
六、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得以言詞或具名之書面方式提出申訴。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申訴者,應於 3日內以書
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七、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者。
(三)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及對不屬於工作場所性騷擾範圍之
事件,提出申訴者。
八、性平會之調查程序如下:
(一)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週
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二)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由委員
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提性平會審議。
(三)性平會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訴意見及
答辯機會。
(四)性平會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五)性平會應對申訴案件為附理由之評議處理,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
議。
(六)前項評議結果應以書面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申訴人及申訴之
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決議書10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七)對於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性平會得隨時斟酌一切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事
件之方案。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惟
情節重大時,性平會仍得繼續審議。
九、處理性騷擾事件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性平會主
席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依規定辦理懲處。
十、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
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性平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應否迴
避,由性平會決定之。
十一、性平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
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十二、性平會所作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如已進入司法或
懲戒法院調查程序,應停止調查。
十三、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校方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
當之懲處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四、本校應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止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十五、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